中新網東莞5月21日電(李映民 周霞)廣東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21日審議通過了《東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首次明確了醫療糾紛中,患者、醫療機構、衛生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以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議表示,將堅決打擊醫鬧,發現一起打擊一起,以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
  會議稱,政府要加大對醫院的財政支持和服務保障,醫務人員要講醫德醫術並不斷提高治療服務水平,醫調機構要合法、合情、合理化解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方面,將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公佈投訴電話。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及時組織調查並從收到投訴當天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醫務人員方面,不得丟失、隱匿、偽造病歷資料。病患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因搶救需要,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親屬書面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關的醫療措施。
  醫調委方面,《辦法》明確其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辦法》也明確表示,患者不得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不得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不得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衝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等。否則,發現一起打擊一起。
  另外,《辦法》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招標或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保費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照規定計入醫療成本,不得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方的負擔。(完)  (原標題:東莞出台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打擊醫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p36jpqqw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