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蔣兆明 通訊員關菱 趙金貴報道)租來的商鋪,經營不到一個月就被房東收回,王媛(化名)心裡很窩火,但也只能自認倒霉。
  ????????2014年2月8日,王媛承租了一間商鋪用於經營,這間商鋪是張麗萍(化名)轉租給王媛的,轉讓費(含租金)共計19150元。王媛與張麗萍在商鋪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此商鋪由唐某轉張麗萍,現由張麗萍轉給王媛。
  ????????這間商鋪的房東是李某,商鋪兩次被轉讓,房東李某都不知情。2月26日,得知情況後的房東李某以商鋪轉租未經他本人同意為由收回了商鋪。
  ????????3月10日,王媛向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張麗萍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被告張麗萍返還轉讓費(含租金)19150元並賠償損失1000元。庭審中,張麗萍認為,這間商鋪是自己從唐某手中轉讓的,並且支付了轉讓費,現已經移交原告經營,雙方轉讓移交完成,兩人的協議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雖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但被告未經商鋪房東李某同意,將租期即將到期的商鋪轉讓給原告,現商鋪房東已收回商鋪,原告王媛已經不能占有並使用該商鋪,現王媛請求解除商鋪轉讓協議,法院予以支持,但在返還轉讓費時應扣除王媛使用商鋪期間的租金,王媛主張賠償損失1000元,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鋪轉讓協議,被告張麗萍返還王媛商鋪轉讓費用16550元,駁回原告王媛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王媛在簽訂商鋪轉讓協議前,已經明確知道該商鋪的房主不是張麗萍,還與張麗萍簽訂協議承租該商鋪,因商鋪房主李某不同意轉租,收回了商鋪,李某收回商鋪,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王媛在該項民事行為中是有過失的,也給自己經營活動造成了很大麻煩。王媛在知道商鋪房主不是張麗萍時,應該不簽轉讓協議,或者簽協議前征求房主意見,如房主同意轉租行為,應該在協議上備註並由房主本人簽字認可,這樣,房主就不會也不能收回商鋪。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間商鋪兩次轉讓 房主收房引糾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p36jpqqw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